医疗服务管理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4-06-03 点击量:
第一节 医疗质量管理
第一条 公司下属医疗机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执业。
第二条 医疗机构应认真执行,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13项核心制度及33项相关规章制度。13项核心制度包括:首诊负责、三级医师查房、分级护理、疑难危重病例讨论、会诊、术前病历讨论、死亡病例讨论、危重患者抢救、医师值交接班、手术分级管理、临床用血审核、查对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三条 强化出入院病案管理,规范各种检查申请单、报告单管理制度,提高医疗文书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四条 严格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加强手术分级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五条 严格落实单病种临床路径管理制度,各级医务人员要严格执行相关病种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优化质控病种的诊断、治疗质量。
第六条 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并严格执行。
第七条 应遵照执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对医师进行考核,强化“三基三严”训练,建立健全考核制度。
第八条 应加强各项工作各个环节流程化管理,提高整体工作效率。
第九条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制定的有关规定,实行特殊管理。
第十条 认真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加强处方规范化管理,药师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定期对处方进行点评,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
第十一条 应建立健全医技科室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应持续改进服务流程,改善就诊环境,方便病人就医。
第十二条 严禁医务人员接受医疗设备、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给予的不正当利益。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营私舞弊,私自收取病人钱物的,经查属实,必须立即退还,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同时扣除一个月绩效工资;造成严重影响的,予以辞退;涉及刑事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凡被辞退或其他原因离职的医务人员,需处理完业务风险等相关事宜后,方可办理执业医师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各医疗机构所有卫生技术人员(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人员)入职时必须办理执业变更注册手续。对暂不能办理变更注册者,暂扣20%的薪酬,作为风险金,待变更注册后一次性返还。原则上3个月内必须完成变更注册手续,如遇特殊情况,必须上报公司医疗产品部批准。
第十五条 对入职后不能马上注册人员,在实施医疗过程中,必须实行双签名制度。如不按规定执行,出现医疗纠纷或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其本人负主要责任,并承担70%的损失赔偿;相关科室主任承担20%的损失赔偿;医院业务院长(没有业务院长的由医务部长负责)、门诊类单位负责人承担10%的损失赔偿。
第十六条 应认真落实院感工作制度和流程,加强院内感染的管理与监督,各级医护人员在工作中,凡违反院感规定或违规操作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相应科室主任罚款100元。
第十七条 门诊病历作为医疗法律文书,接诊医师应根据卫生部下发的现行标准认真书写(参照门诊病历10要素)。医师未按标准书写门诊病历,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科主任罚款50元,医院业务院长(没有业务院长的由医务部长负责)、门诊类单位负责人罚款50元。
第十八条 必须规范住院病历的书写,出现丙级病历的,每发现一份,对责任医师罚款200元,相应科室主任罚款100元。
第十九条 对危重病人应立即抢救,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疗的病人,应当边抢救边呼救,做到及时转诊,严禁包医包治行为。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因出现责任事故产生的赔偿金,由相关科室承担50%,直接责任人承担20%,医疗机构承担30%。非责任事故由医疗机构与患者协商解决,服务性纠纷赔偿的,经院务会决定酌情处理,不能协商解决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二十一条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规定,医师不得跨科室执业,不得从事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违反规定出现医疗事故及纠纷的,由本人负全责。
第二十二条 对毕业生及新聘入医务人员的准入管理:
一、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必须在上级医师指导下,进行各种技术操作和医疗文书的书写,并严格实施双签名制度。
二、取得执业资格后,经科主任或科内考核小组考核合格后才能单独进行相关的技术操作及病历文书的书写。
三、对外聘和调进的医务人员,试工期间科主任负责技术把关。试工结束后,由院科两级考核小组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才能进行与其职称相对应的技术操作。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当地颁发的医疗法规政策,应当认真遵照执行。
第二节 医德医风建设
第二十四条 各医疗机构应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加强对临床医生、医技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进行医德医风教育和考核。
第二十五条 公司医疗产品部负责考核各医疗机构的医德医风建设情况。各医疗机构应成立以第一负责人为组长的医德医风考核领导小组,制定医德医风考核办法,抓好本单位医德医风考核督察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医务人员医风医德考核主要内容包括:严格执行13项医疗核心制度和33项相关规定制度,不断提升医疗质量;自觉执行优质服务措施,确保广大患者满意;秉承“敬医爱人”宗旨,做到关心爱护病人,树立医务人员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七条 坚持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结合。
一、各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平时医风医德行为、工作表现进行跟踪管理。
二、每年对医务人员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考评。采取自我评价、科室评价、单位评价的方法,对医务人员实行等级评分,评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差等五个不同等级。
三、建立医德医风档案,详细记录考核情况、组织评价、评分结果、优秀事迹、主要问题、被投诉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考核结果应用。
一、考评结果应与奖金发放、工资晋级、年终评先、职务提升挂钩。年终考评为一般、较差、差的,科室主任予以免职,员工取消当年评先资格,并作为淘汰辞退对象。
二、医务人员医风医德差,造成医疗事故或给医疗机构工作、声誉造成危害的,应追究其责任。
第三节 维护患者权益
第二十九条 各医疗机构必须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医疗行为,减少医患矛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确保医疗安全与稳定。
第三十条 患者应享有的权益包括:平等权、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隐私权、获得权、投诉权等。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为患者提供清洁、安静、舒适的就医环境。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设置投诉电话、总经理(院长、主任)信箱,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每半年至少应召开一次住院病人及家属座谈会,虚心听取意见,认真改进服务工作。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尊重患者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在客观条件允许和不影响医疗的前提下,尽量满足其合理要求。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妥善保管病人的病情资料和相关记录,并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对患者的病情、病因、诊断、治疗、预后等情况,应给予通俗易懂的解释,从医疗角度不宜相告的,或当时尚未明确诊断的,应向其家属说明清楚。
第三十六条 医务人员应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告知责任(义务),需要书面告知和签署知情同意书的,应执行相应的规范要求。
第三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实施医疗服务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并保护病人的个人隐私和秘密。不得暴露患者隐私部位,不得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医疗资讯,不可以与其他不相关的人讨论患者的病情和治疗。
第四节 医学教育管理
第五节 医学科研管理
第四十一条 医学科研管理审批规定:
一、公司鼓励各级各类临床人员开展科研活动,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二、凡申报涉及医学伦理的医疗技术科研课题,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三、凡涉及人体研究的医疗技术科研项目,必须经公司审核批准。申请人在实施医疗技术科研前,必须征得病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书面同意。
四、凡未经公司批准擅自开展的医学科研项目,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违反公司医学科研规定的人员,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还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节 医疗产品管理
第七节 医疗信息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公司研究院应积极创造条件,合理利用各种资源,逐步建立公司自己的医学资料库和数据库,为公司各医疗机构提供各种医疗科研服务。各医疗机构也应结合实际,强化医疗信息管理工作。